局管干部任职前人事处听取驻局纪检组意见和驻局纪检组回复人事处意见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7 13:53   阅读量: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参照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管干部任职省委组织部听取省纪委意见和省纪委回复省委组织部意见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事处征求驻局纪检组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了解有关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对其使用或处理的建议,驻局纪检组予以回复。

    第三条 人事处在办理干部提拔职务或提高职级时,听取驻局纪检组的意见。

    第四条 根据需要,驻局纪检组认为应当进一步听取其他纪检监察组织意见的,由驻局纪检组负责听取意见。

    第五条 人事处听取驻局纪检组意见的方式是,人事处就本办法第三条所列干部考察人选名单(包括姓名、单位及职务)向驻局纪检组发听取意见函(随函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函件应统一编号,并加盖人事处印章。

    第六条 驻局纪检组向人事处回复意见的函件应统一编号,并加盖驻局纪检组印章。

    第七条 驻局纪检组回复人事处,一般按下列8种意见办理:

   (一)没有收到信访举报。

   (二)收到信访举报,但线索过于笼统,不具备可查性。对这种情况,驻局纪检组可不回复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不影响提拔使用。

   (三)收到信访举报,有可查性但目前未查。驻局纪检组可回复来信反映的有关问题。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如果决定查,驻局纪检组可待查清问题后提出建议。

   (四)收到信访举报,正在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对这种情况驻局纪检组可建议暂缓提拔使用,待查清问题后再作答复。

   (五)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未发现问题或反映问题失实。对这种情况驻局纪检组可不回复信访举报反映的具体问题。

   (六)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问题或部分问题属实,但不严重,驻局纪检组可提出不影响干部使用的建议,或明确提出对干部的使用不持异议。

   (七)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不宜使用的干部,驻局纪检组可明确提出不宜使用的建议。

   (八)收到信访举报,经核查确有严重问题,已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干部,驻局纪检组可明确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建议。

    第八条 人事处一般在有关考察人选确定后、考察工作开始前,或在进行考察的同时,向驻局纪检组发听取意见函。驻局纪检组收到听取意见函后,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特殊情况,个别处理。

    第九条 人事处收到驻局纪检组回复意见后,一般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对于第七条第1、2、5款回复,人事处在写给局党组的有关干部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驻局纪检组了解,没有发现其党风廉政方面存在问题”。

   (二)对于第七条第3款回复,一般要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

   (三)对于第七条第4款回复,应暂缓进行考察或暂缓办理有关干部的任职,人事处应根据驻局纪检组查清问题后回复的意见,再提出意见。

   (四)对于第七条第6款回复,人事处在写给局党组的有关干部任职请示中可作如下表述:“经向驻局纪检组了解,其党风廉政方面的反映不影响其提拔使用(或对其提拔使用不持异议)”。

   (五)对于第七条第7款回复,应将有关干部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

   (六)对于第七条第8款回复,应将有关干部排除出考察对象或拟任人选,并根据驻局纪检组的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提出对其进行组织处理的意见。

    第十条 人事处应将考核领导班子、开展监督检查和日常干部考察时收到的反映和举报,及时向驻局纪检组反馈。

    第十一条 驻局纪检组和人事处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保密纪律。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省粮食局党组 鲁粮党组字[2010]22号 201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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