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 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7 13:53   阅读量:

    为进一步做好我局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加强干部队伍思想作风建设,现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根据局党组的安排要求,纪检组和人事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对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具体情况,也可委托其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二、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的损失;

   (四)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六)通过经济责任审计等方式,发现在财务管理和履行经济责任等方面存在一定问题,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

   (七)不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改正;

   (八)在群众中口碑较差、群众对其意见较多;

   (九)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十)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三、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四、纪检组和人事处应当采取适当的方式,对诫勉谈话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局党组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做出组织处理。

    五、纪检组和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任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六、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做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对函询问题未讲清楚的,可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对无故不回复的,应当责令其尽快回复。

    七、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一般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组或人事处提出意见,报局党组负责人批准。

    八、党员领导干部接受诫勉谈话和函询,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回复组织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九、党员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处室或者部门留存。

    十、有关工作人员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的诫勉谈话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适用本办法。

(中共山东省粮食局党组 鲁粮党组字[2010]19号 201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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