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党组关于贯彻落实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 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2-10-17 13:52   阅读量: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问责规定》,进一步加强我局领导干部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局党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就学习贯彻《问责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问责规定》的重大意义

   《问责规定》的颁布实施,是党中央加强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完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健全党内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的重要举措;是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行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途径;对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责任意识,更好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粮食局党组深入贯彻落实《问责规定》,对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努力搞好粮食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促进粮食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把贯彻落实好《问责规定》,作为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刻理解《问责规定》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进一步推动我局党风廉政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深入学习宣传,增强执行《问责规定》的能力和自觉性

    各处室、直属单位要深入开展《问责规定》学习宣传活动,通过举办讲座、召开学习交流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党员干部集中学习《问责规定》,要广泛宣传,提高干部群众对《问责规定》重要性的认识,为他们积极参与问责工作创造良好条件。党员领导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做到全面领会《问责规定》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问责的具体规定。

    要按照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建设马克思主义学习型政党的要求,把学习《问责规定》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结合起来,与加强党政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结合起来,与加强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结合起来。通过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工作中,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既要防止得过且过、无所作为,又要防止滥用权力、越权行事。要增强政治敏锐性和工作敏感性,对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事情,见微知著,具有预见性。同时,还要增强把握和引导舆论舆情的能力,为开展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多项措施并举,确保《问责规定》落到实处

    《问责规定》要求,对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情形之一的,要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为确保各项规定落到实处,特提出以下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处室、直属单位要以对党和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问责规定》,充分发挥问责在推进粮食流通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做到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职责,责任落实到人。

    (二)抓好几项重点工作。一要结合我局机构改革确定的“三定”方案的规定和本单位“三定”规定,明确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提出落实“干部问责制度”的个人具体意见和措施。二要坚持民主集中制,规范决策机制。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事项,都要集体研究决策,坚决杜绝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进一步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安全运行,进一步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具体的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奖惩规定,奖励为单位盈利创收的,问责给单位造成亏损事故的。四是要以实施“干部问责制”为突破口,继续完善我局的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着力解决影响粮食流通工作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能力和服务水平。

    (三)严格问责程序。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局党组决定,直属单位管理的干部问责由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决定,并报局党组备案。

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问责程序如下:

    1、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其他方式发现应当问责的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或机关党委调查,对需要问责的,向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应当问责的线索,由人事处调查,对需要实行问责的,向局党组提出问责建议。

    2、局党组可以根据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和机关党委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对事实清楚、不需要问责调查的,局党组也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的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3、局党组作出问责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直属单位干部的问责程序,参照局党组管理的领导干部问责程序进行。

    (四)强化各方监督。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和机关党委要建立督查机制,对各单位学习贯彻《问责规定》的情况进行督导。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要严肃处理问责案件,对领导干部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管理监督不力、不作为或执行不力情形,都要严肃问责;人事处要结合干部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探索建立问责考核机制,积极推动问责工作的实施;机关党委要结合党员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的要求,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教育、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问责。要强化群众监督,通过设立干部问责监督投诉电话、意见箱的方式,方便群众监督,促进领导干部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中共山东省粮食局党组 鲁粮党组字[2010]7号 201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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