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粮食局巡视工作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17 13:52   阅读量:

    第一条 为加强党内监督,建立和完善山东粮食局巡视制度,参照《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山东省粮食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立巡视工作办公室,在山东省粮食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巡视工作,对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 巡视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由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组成,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巡视工作办公室根据局党组年度巡视工作计划组建巡视组,组长由牵头成员单位处级领导担任,巡视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第五条 巡视工作分综合巡视、专项巡视。

    第六条 综合巡视。成立综合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执行国家粮食局政策和山东省粮食局党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的情况;

   (四)开展作风建设情况;

   (五)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六)局党组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专项巡视依据上级及有关部门部署的专项清理工作或根据掌握的情况和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成立专项巡视组,对有关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需要了解的事项进行专项巡视。

    第八条 巡视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的工作汇报;

   (二)列席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等;

   (四)召开听取意见座谈会;

   (五)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七)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单位正常工作,不查办案件。

    第九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写出巡视报告向局党组汇报,并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反馈意见。对巡视中发现的问题,巡视工作办公室应当按照以下途径移送交办:

   (一)对涉及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问题,移交局机关党委处理;

   (二)对被巡视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和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处理;

   (三)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干部选拔任用、人员聘用、绩效考核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巡视组提出的关于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移交人事处处理。

    第十条 有关单位收到巡视工作办公室移交的办理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和结果书面反馈巡视工作办公室。

    第十一条 巡视组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二条 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将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巡视组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办事,实事求是,清正廉洁,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自觉遵守巡视工作纪律。

    第十四条 各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为巡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向巡视组如实反映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山东省粮食局党组 鲁粮党组字[2010]6号 2010年1月29日)

分享到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