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省粮食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推进省粮食局及所属系统的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和《山东省粮食局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的责任 第一条 省粮食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对本局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传达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以及国家粮食局的有关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精神和部署要求,结合本局及所属系统工作实际,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制定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各级党组织、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以及业务处室等的职能作用,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检查指导,确保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的有效完成。 (三)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健全和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加强粮食系统政风行风建设,纠正影响粮食发展和损害群众利益以及选拔任用干部中的不正之风,严惩腐败分子。 (四)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性修养、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和作风养成,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以及落实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五)积极支持省纪委、省监察厅驻省粮食局纪检组、 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纪依法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的职 能,协助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抓好省粮食局及所属系统 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正职及其他成员的责任 第二条 省粮食局局长、主要负责人对局领导班子和省粮食局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总责,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一)召开局党组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会(以下简称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习贯彻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会议及文件精神;研究决定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责任分工;向省委、省政府和省纪委报告有关反腐倡廉工作情况。 (二)召开省粮食局反腐倡廉工作会议。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组织协调责任处室单位落实省粮食局反腐倡廉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研究提出解决重要问题的措施;督促检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和各项任务的有效落实。 (三)召开全省粮食系统和省局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反腐倡廉工作的有关会议精神,报告反腐倡廉工作情况,部署任务,提出要求。 (四)召开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领导成员检查自身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反腐倡廉任务、廉洁从政规定以及党性修养、作风养成等方面的情况。 (五)对局领导班子成员、厅级干部和局机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在党风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亲自谈话提醒和批评教育,并督促其认真改正。 (六)对局机关、直属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反腐倡廉各项任务以及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等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考核。 (七)带头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严守和维护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严格教育和管住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八)支持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全面依法履行职责,有效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对重要工作和案件应亲自批示、亲自过问、亲自协调处理。 第三条 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含厅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对分管处室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一)认真学习领会上级关于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要求,自觉参与局领导班子关于反腐倡廉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协助局长抓好分管处室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以及有关工作任务。 (二)加强对分管处室单位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按照局党组的部署要求,指导分管处室单位把反腐倡廉工作纳入工作目标管理。全面掌握分管处室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督促检查指导,帮助解决问题,确保任务落实。及时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局长或局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汇报情况。 (三)加强对分管处室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责任人的教育和监督。参加分管处室单位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以及述职述廉等活动。对其在党风廉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谈话提醒和教育。 (四)坚持以身以则,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自觉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教育和管住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防止发生违纪违法行为。 (五)积极支持其他分管局领导抓好反腐倡廉建设,配合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能,落实反腐倡廉任务,查处违法违纪案件。 第三章 工作制度及责任追究 第四条 建立省粮食局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对反腐倡廉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部署、指导和检查考核等工作。 党组主要负责人、局长为组长,党组成员、驻局纪检组组长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班子成员为成员。 局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纪检组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协助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处理有关日常事务。 第五条 实行反腐倡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局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山东省粮食局反腐倡廉工作联席会议工作规则》适时召开,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省粮食局反腐倡廉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第六条 实行省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由局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召开。主要传达上级会议和指示精神,通报省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表彰先进,部署年度反腐倡廉任务等。 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各处室、直属单位的第一责任人以及局党风廉政工作联络员参加会议。 第七条 实行分管局领导对分管处室单位党风廉政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分管局领导通过召开分管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会议、深入调研、考察工作、个别谈话等多种方式,听取反腐倡廉工作情况的汇报,进行检查指导。 第八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要把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完成反腐倡廉任务的情况纳入省粮食局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之中。 局领导成员要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终述职述廉中,报告本人及分管处室单位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成反腐倡廉任务以及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等方面的情况。 第九条 省纪委、省监察厅驻局纪检组、监察专员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对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条 局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执行或不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构成违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行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山东省粮食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配套实施,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巩固和完善。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粮食局反腐倡廉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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